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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专家组裁决

时间:2018-06-13 15:09:34    点击: 次    来源:原创    作者:马宪春 - 小 + 大

行政专家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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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Accor SA 诉 Ma Xian Chun, 马宪春

案件编号:D2018-0297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Accor SA,其位于法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Dreyfus & associés, 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Ma Xian Chun , 其位于中国宁波市;马宪春,其位于中国宁波市。被投诉人自行代理。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novotel.fun>, <novotel.link>, <novotel.store>, <novotel.top>, <novotel.vip> 和<novotel.work>(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Alibaba Cloud Computing Ltd. d/b/a HiChina (www.net.cn) (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8年2月9日收到投诉书。2018年2月9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8年2月9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向本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2018年2月11日与12日,本中心收到被投诉人的通信。本中心于2018年2月21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本中心于2018年2月28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和/或在不能证明所有载明的被投诉人实际上是同一主体和/或者所有域名受同一主体控制的情况下,对其中一些域名单独提起投诉,并指出(通过简单的投诉书修正本或邮件回复)哪个(哪些)域名不再被包含在当前的投诉书中。

本中心于2018年2月28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投诉书修正本对若干域名撤回投诉,同时新增对若干域名的投诉。2018年3月1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新增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8年3月5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2018年2月21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人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2018年2月26日,投诉人确认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被投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就行政程序语言作出任何评论。2018年3月7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人双方针对新增争议域名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被投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就行政程序语言作出任何评论,但于2018年3月14日、15日、20日与26日通过电子邮件请求使用中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8年3月13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8年3月13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8年4月2日。本中心收到被投诉人的于2018年3月14日、15日、20日与26日发送的通信。被投诉人于2018年4月1日至2日向中心提交答辩书。

2018年4月11日,投诉人向中心提交了一份补充材料。2018年4月14日,被投诉人也向中心提交了一份补充材料。

2018年4月18日,中心指定Deanna Wong Wai Ma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4.1 投诉人

投诉人是一家法国公司,专门从事酒店业务。投诉人在中国及世界其他国家注册的商标包括投诉人长期以来的历史品牌“Novotel”。

投诉人很早已在中国对该些商标进行了注册。例如,第785645号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NOVOTEL,注册于2002年,通过领土延伸至中国受到保护。

4.2.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是位于中国的个人

4.3. 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注册的时间介于2017年9月28日至2017年2月11日之间。

4.4. 争议域名网站

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之时,争议域名<novotel.top> 和 <novotel.vip> 并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passive holding)。

争议域名<novotel.fun>, <novotel.link>, <novotel.store> 和 <novotel.work> 指向电子竞技服务。

现在,所有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均刊登着被投诉人的答辩状。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存在任何权利或者法律上的利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存在恶意。

投诉人要求被投诉人转让争议域名。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确认收到了投诉人的投诉书。

被投诉人回应称其已经合法地注册了争议域名,先注册域名者享有相应的域名权。

被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没有混淆性相似;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不具有恶意。

被投诉人声称争议域名为被投诉人初创公司名称的简称,而且原告在新媒体通讯、软件、硬件设计等领域没有声誉。

被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中的“novo”的含义是“新”,而“tel”作为“telephone”等词的缩写,其含义是“通讯”;被投诉人注册域名中包含的“novotel”的整体含义是“新通讯”。被投诉人主张现在合法及合理的使用争议域名,不存在为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或玷污投诉人的商标或服务标记的意图。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协议或注册协议中另有规定,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使用注册协议的语言。

据本案现有材料,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就行政程序语言达成协议。此外,申请人强烈要求中文作为语言,并反对使用英语。

规则第11(a)条允许专家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的程序语言,并需考虑第10(b)和(c)条的规定,要确保当事人双方在公平、经济和高效的前提下解决域名争议。行政程序语言的选择不应对双方造成过大的负担和/或造成程序的延误。

专家组注意到本案中:

1) 关于专家组对被投诉人是否对英文,特别是与法律相关的英文,有足够的理解能力和使用能力,专家组根据被投诉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回覆,认为被投诉人有足够基本的英语理解来回应这些文件。

2) 投诉人虽然为注册于法国的公司,但其在中国有多家酒店,将本裁决翻译为英文应不会对投诉人造成极大的经济负担。

3) 争议域名注册协议是基于中文的。

4) 被投诉人为中国的个人

专家组考虑上述及其他有关因素,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和接受被投诉人提交的中文答辩书。专家组决定以中文作出裁决。认为该决定不会对当事双方造成不公平。

6.2. 合并审理请求

根据注册机构的确认及WhoIs信息库,争议域名的注册人是马宪春或 Ma Xian Chun,两者都有相同的宁波地址。因此,投诉人要求在本案中合并审理多个争议域名。

专家组审查了投诉人及被投诉人提交的相应证据,专家组认定本案争议域名的实际注册人是同一个人。

因此,本案中专家组接受投诉人的合并审理请求。


6.3. 裁决

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需要向专家组同时证明以下三项胜诉因素: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及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利益或权利;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专家组接纳投诉人就NOVOTEL商标享有商标权的主张。此外,该商标NOVOTEL在中国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使用。

争议域名由NOVETEL主体部分与“.fun”, “.link”, “.store”, “.top”, “.vip” 及 “.work”组成。在判断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是否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时,一般而言无需考虑通用顶级域。

因此,专家组认定两者构成音型上的混淆性相似,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一项举证责任。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其从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其商标或将其商标注册争议域名,也未发现其他关于被投诉人对“Novotel”标识或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

投诉人确认其与被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业务往来;投诉人主长的NOVOTEL商标享有极高的知名度。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将反驳该推定的责任转移到了被投诉人。

本案中,被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中的“novotel”由“novo”和“tel”组成,其整体含义是“新通讯”,即“新媒体通讯”的缩写。

专家组认为这主张难以令人信服。被投诉人称争议域名未来用于新媒体通讯、软件及硬件设计等领域。但是被投诉人并没有提供实质性的证据。被投诉人声称注册了一家中国公司,但没有提供进一步的信息。被投诉人并没有提供其他业务的材料及将被对争议域名用于善意的主题服务信息。

专家组认为,鉴于投诉人已提供了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未提供相关实质性的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满足了政策第4(a)条下的第二项举证责任。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投诉人提供酒店业服务有很长的历史。投诉人对NOVOTEL多年的使用和宣传,使得NOVOTEL商标在相关行业及地域,包括在中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

投诉人注册及使用NOVOTEL商标的时间先于被投诉人注册及使用对争议域名的日期。

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与投诉人的NOVOTEL商标完全相同。由于NOVOTEL商标在国际和国内的声誉,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或应当知道NOVOTEL商标。

被投诉人原本被动持其中两个争议域名,其他争议域名连接到与电竞相关的网页,用于加多点击录。现在,所有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均刊登着被投诉人的答辩状。

鉴于投诉人的NOVOTEL商标的高知名度,结合专家组上述分析及其他相关的证据,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本案中构成对争议域名的恶意注册和使用。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三项举证责任。


7. 裁决

鉴于上述理由,根据政策第4(i)条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novotel.fun>, <novotel.link>, <novotel.store>, <novotel.top>, <novotel.vip> 和 <novotel.work> 转移给投诉人。



Deanna Wong Wai Man

独任专家

日期: 2018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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